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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庚奖学金面向“海丝”沿线国家招生,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1918年创办的集美师范学校厦门[集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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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庚奖学金面向“海丝”沿线国家招生,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1918年创办的集美师范学校厦门[集美大学]AD5泰国华人中文网站【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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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陈嘉庚奖学金章程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集美校友总会回信精神,更好地宣传“华侨旗帜、民族光辉”陈嘉庚先生的丰功伟业,传承和弘扬嘉庚精神,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华侨华人学生和港澳台地区集美校友后裔学生来厦门学习深造,特设立“陈嘉庚奖学金”,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主要适用于系“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华侨华人或港澳台地区集美校友后裔,并就读于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厦门校区)、厦门理工学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集美工业学校、集美中学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成立陈嘉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解释、修改本章程;负责陈嘉庚奖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评审、管理和相关解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美学校委员会,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招生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负责陈嘉庚奖学金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和监督。奖学金资金来源以集美学校委员会香港集友银行股息收益金为主,原则上将每年股息收益金的一半用于支持该项目。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属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华侨华人后裔,拥护“一个中国”,对祖籍国友好,身体健康。港澳台地区学生须是集美校友后裔,拥护“一国两制”,身体健康。
2.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符合申请学校的相关入学条件。
3.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1)申请攻读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的学生,须获得初级中学及以上毕业证书,年龄原则不超过18岁;
(2)申请攻读学士学位或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须获得高级中学及以上毕业证书,年龄原则不超过30岁;
(3)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须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不超过35岁;
(4)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须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不超过40岁。
(5)申请攻读非学历进修生和短期进修生的学生,学历和年龄要求由接收院校决定。
4.申请人申请学历教育须具有一定的汉语水平,具体要求以拟申请学习的专业要求为准。
5.申请人已获得其他奖助学金的,不得享受陈嘉庚奖学金的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陈嘉庚奖学金申请表》。
2.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3.2寸彩色免冠照片。
4.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
5.相关汉语水平证书。
6.毕业学校鉴定书或推荐信1份。
7.所在国家华人社团或较有影响的华人推荐信(港澳台地区集美校友后裔由所在地区集美校友会推荐信或集美校友总会推荐信)。
8.来华学习计划。
9.申请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奖学金可用于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保险费、生活费等支出。具体额度根据申请人学历层次和类别设定,标准如下:
1.博士研究生:人民币7万元/人/学年(资助年限为3-4年)
2.硕士研究生:人民币6万元/人/学年(资助年限为2-3年)
3.本科学生:人民币5万元/人/学年(资助年限为4-5年)
4.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人民币5万元/人/学年(资助年限为2-3年)
5.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学生:人民币4万元/人/学年(资助年限为3年)
6.非学历进修生(含语言生):人民币3万元/人/学年(资助年限为1年)
7.短期进修生:人民币0.3万元/人/月(资助标准根据学习时间确定)
 
第三章 招收、录取与培养
第八条 奖学金分配方案由领导小组制定,于每年11月3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及各院校分配名额。
第九条 招生工作以各院校为主体。各院校应广泛宣传陈嘉庚奖学金政策,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华侨华人学生和港澳台地区集美校友后裔学生来厦门学习深造。
第十条  各类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和录取按以下程序实施:
华人后裔学生奖学金初审工作由各院校负责组织实施,各院校将初审材料汇总后,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评审并确定奖学金资助名单。录取通知书由各院校发放。
华侨学生取得入学资格后,由各院校把所在国家华人社团或较有影响的华人推荐信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评审并确定奖学金资助名单。
港澳台地区集美校友后裔学生取得入学资格后,由各院校把所在地区集美校友会推荐信或集美校友总会推荐信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评审并确定奖学金资助名单。
第十一条 各院校根据国家相关的培养规定和奖学金项目特点要求,对陈嘉庚奖学金学生的培养与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各学校须制定相应的《学生管理办法》和《学籍管理办法》,并将《陈嘉庚精神》、《中国文化概况》、《华侨史》作为必修课程,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弘扬嘉庚精神的学习教育活动。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领导小组根据汇总名单采取集中评议的方式,确定最终获得奖学金资助人员及额度,并在集美学校委员会和各院校网站公示后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对违反中国政府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从事与本人学生身份不符合的活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业成绩达不到所在学校规定要求的,经领导小组评议研究,可取消奖学金资格。
第十四条 各院校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奖学金评审、发放实施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学历学生、非学历进修生的奖学金在扣除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费用后,其余部分作为生活费按月发放。短期进修生可一次性发放。各院校须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并将《陈嘉庚奖学金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每年举办陈嘉庚奖学金学生入学典礼,公布获奖资助名单,颁发获奖证明。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院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厦门市陈嘉庚教育基金会对各院校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审计、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应对各院校就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陈嘉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17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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